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实验实训中心登记在册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全校各教学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实验实训中心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鉴定、维修、监督、检查工作。
(二)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建立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登记与账册统计。
(三)实验实训中心根据二级学院的维修需求,拟定年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计划,以及所需维修耗材的汇总、申购。
(四)二级学院实验(训)室管理人员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简单维修、报修、验收、报废工作。
(五)实验实训中心和使用单位做好维护维修档案的管理。
(六)二级学院负责维护维修所需相关配件和耗材的申报。
第三章 维护
第四条 预防维护。实验(训)室管理员应对仪器设备的运行做好随机监测,对故障做出科学预测,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应定期有计划的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一)为了便于维护维修,二级学院应将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电器原理图、装配图等技术资料及维护保养记录、使用维修记录合并建立教学仪器设备维护档案。
(二)二级学院应按教学仪器设备出厂说明书中规定的维护周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计划。
(三)教学仪器设备每学期应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系统软件的更新。
(四)二级学院新投入的仪器设备,在质保期内要充分运行,以便尽早发现问题。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实验(训)管理员应在发现故障的半小时内直接与供应商(厂家)联系,要求供应商(厂家)3个工作日内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或退(换)货处理。
(五)实验(训)管理员要有目的地对仪器设备易损部件进行定期的维护,把故障排除在使用之前,降低维修费用,提高使用率。
(六)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应达到96%以上,仪器设备完好率和维护维修工作纳入二级学院教学检查考核内容。
第四章 申报维修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由实验(训)管理员负责维修。对于可自行解决的一般性故障由二级学院实训管理员立即进行维修。对于维修中需要更换配件或产生维修费用的项目可向实验实训中心申请仪器设备维修:
(一)实验(训)管理员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详细填写《湖南信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
(二)实验(训)管理员将填好的《湖南信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交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转实验实训中心进行故障鉴定。
(三)实验实训中心接到申请后根据仪器设备的故障原因和配件供应、维修费用等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维修和采用维修的方式。质保期外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职人员进行鉴定,不需维修费用的直接维修;需要维修费用的由实验实训中心做出维修费用预算,经领导批准后进行维修。采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
(四)校内维修:实验实训中心可解决的,安排在校内维修。报修的设备由二级学院实验(训)管理员于发现故障的当天送实验实训中心维修,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
(五)校外维修:故障仪器设备维修无法解决专用零配件或技术人员难以解决的,根据实际情况,送校外维修,一般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如需申请维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需组织三位以上专家进行论证,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学校领导批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仪器设备修复后必须经专家联合验收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六)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后,由部门领导和实验(训)管理员验收合格并在《湖南信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里填写验收反馈意见后,方可取回。
(七)仪器设备维修所需的耗材和配件,原则上以旧换新,统一由学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采购。
(八)送外维修后的教学仪器设备要求具有半年的质保期。
第六条 每学期末实验实训中心应针对教学仪器设备故障共性问题组织一次集中维修申报。申请单位填写《湖南信息学院XXXX至XXXX年度第X学期XXXX学院设备维修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学校领导批示后安排集中维修。
第七条 确因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接近该设备原价的50%)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报废审批程序向实验实训中心申请报废,经校领导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八条 人为或非正常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处理,所损坏的设备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复。
第九条 仪器设备出校维修时,须办理出入手续,确保安全。未经签批同意而私自送修,所需费用由部门或个人自行负责承担。
第十条 实验实训中心将《湖南信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和《湖南信息学院XXXX至XXXX年度第X学期XXXX学院设备维修申请表》原件存档,相关使用单位存复印件,并在每学年末装订成册,作为实验(训)室维修记录档案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维修单位凭各二级学院实训管理员、实训负责人和实验实训中心经手人、负责人验收签字后的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到实验实训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进行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